医院医生为群众免费测量血压龙毅摄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患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医保局财*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贵州省医保局、省财*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等四部门近日就完善贵州省患高血压糖尿病参保人员门诊用药保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基本要求——
按照“保基本、可持续、惠民生、推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病”参保人员门诊用药保障为切入点,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原则,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制定相关*策并做好*策衔接,探索完善门诊慢性病用药保障机制,增强基本医保门诊保障能力,减轻参保人员门诊用药费用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基本*策——
(一)保障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中,确诊为高血压(1级高血压中的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且未发生靶器官损害、或诊断为糖尿病(1型、2型)且未发生靶器官损害,需要长期采取门诊药物治疗的,纳入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策保障对象范围。
(二)用药范围
在《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46号)规定的目录内,按照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和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公开招标中标药品要求,确定我省纳入保障范围的“两病”门诊用药,具体目录见附件。
(三)保障标准
“两病”参保人员门诊使用附件所列的药品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1.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50%;
2.起付线和支付限额:不设起付线,参保年度内高血压支付限额为元,糖尿病支付限额为元,同时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支付限额为元;
3.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
(四)经办服务管理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实行定患者、定机构、定保障范围管理,经办服务管理包括具体申报程序、定点医疗机构备案等可按各统筹地区现行的慢性病门诊经办规程执行。
1.定患者。本实施意见保障范围内的“两病”参保人员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由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纳入保障范围,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
2.定机构。“两病”参保人员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自主选择1-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享受“两病”用药专项待遇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内进行备案管理。若参保人因所选择的医疗机构无治疗所用药品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定点救治机构的,需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手续。参保人员在非经备案的医疗机构门诊购药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
3.定保障范围。“两病”参保人员在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附件所列的降血压或降血糖药品费用,按“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规定予以报销。参保人员使用“两病”病种以外的药品或诊疗项目的,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
4.待遇变更审核。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符合“两病”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待遇有效期为当年参保年度,正常缴费参加次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可不进行年度审核,待遇自动延续。因进一步检查、诊疗发现病情有变化的参保人员应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有关资料,以便重新核定医保门诊待遇。
(五)*策衔接
推进“两病”门诊保障*策的规范分层管理,做好与现有门诊保障*策的衔接,做好与住院保障的衔接,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不降低,同时避免重复报销、重复享受待遇,推动合理诊疗和科学施治。
1.推进“两病”门诊保障*策的规范分层管理。按照“两病”参保人员的病情发展程度,进行分层管理:确诊为高血压(合并心、脑、肾损害或外周血管病变、视网膜病变其中一种及以上情况)或糖尿病(1型、2型,且合并心、脑、肾、周围神经损害或外周血管病变、视网膜病变其中一种及以上情况)的参保人员,门诊待遇按各统筹地区现有慢性病门诊*策执行;确诊为“两病”、但无上述靶器官损害情形的参保人员,门诊用药费用报销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执行;患“两病”但未进行申报的参保人员,门诊待遇按统筹地区普通门诊*策执行。
2.做好“两病”门诊保障*策的前后衔接。本实施意见下发之前已纳入统筹地区慢性病门诊保障的“两病”参保人员,门诊待遇可继续按原*策执行;本实施意见下发后申报“两病”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按病情发展程度实行分层管理,核定相应待遇。
3.做好“两病”门诊和住院保障*策的衔接。对因病情需要住院就医的“两病”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统筹地区住院报销*策执行,不能同时发生“两病”门诊医疗费用。
(六)费用结算管理
“两病”门诊保障在统筹区域内实行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仅需支付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探索推进省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长期异地居住的“两病”参保人员,经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能即时结算的,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再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配套措施——
(一)完善支付标准,合理确定支付*策。对“两病”用药暂按附件用药范围执行,根据参保患者临床用药需求不断完善。同时按通用名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对列入带量采购范围内的药品,根据集中采购中标价格确定同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根据“两病”参保患者就医和用药分布,鼓励开展按人头、按病种付费。
(二)保障药品供应和使用。各有关部门要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对在“两病”用药目录内但药品通用名未纳入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优先挂网采购,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使用中标药品,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药品的供应保障与合理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第三方配送机制。
(三)完善“两病”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保障患者用药需求,实行定量开药,“两病”一次处方量控制在15天内,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不超过30天用量),药品用量不超过药品说明书规定的最大剂量;对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签约管理服务,且病情稳定、依从性较好、需要长期服药的慢性病签约患者,可一次性开具治疗药物不超过30天的药量;原则上在一次处方药量使用完毕之前不能重复开药,重复开药不予报销。
(四)规范管理服务。完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服务纳入协议管理,为“两病”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和全科医师责任,加强“两病”患者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提高群众防治疾病健康意识。
组织实施——
(一)压实责任,确保待遇落实。各统筹地区负*策落地的主体责任,要高度重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加快推进本地方案配置、系统升级改造、目录维护等工作,从年11月起开始实施,确保群众年内享受待遇。
(二)细化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医疗保障行*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加强对经办机构的指导,密切跟踪工作进展。财*部门要积极参与“两病”用药保障有关工作,按规定保障所需工作经费。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两病”患者的健康管理,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两病”用药指南、规范诊疗行为,确保药品合理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两病”用药一致性评价审评和生产、流通、配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监管,用好管好基金。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机制,加大对虚假住院、挂床住院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引导住院率回归合理水平。严格按照《贵州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落实好举报奖励措施,鼓励社会大众参与医保基金监管。进一步完善医保智能监控系统,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严重违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和参保人员“黑名单”制度,将医疗保障领域欺诈骗保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发挥失信惩戒威慑力。各部门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不断完善“两病”门诊用药机制建设。
(四)广泛宣传,提高群众*策知晓度。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局要组织各级经办机构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语言,在经办大厅、医疗机构内广泛宣传“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提高群众对*策的知晓度,合理引导预期,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策精神,营造良好氛围,
一、《实施意见》重点解决的保障对象人群
目前,患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合并靶器官损害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已在我省各统筹地区现有慢性病门诊*策保障范围内,所以本次《实施意见》重点要解决的保障对象是确诊为高血压或糖尿病、但还未发生靶器官损害,并且需要长期采取门诊药物治疗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以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
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两病”用药专项待遇用药范围
我省在《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46号)目录内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中,按照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和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公开招标中标药品要求,结合临床用药实际,暂确定了本次纳入保障范围的“两病”门诊用药目录,并根据参保人员临床用药需求不断完善。
三、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两病”用药专项待遇具体标准
“两病”参保人员门诊使用附件所列的药品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50%;不设起付线,参保年度内高血压支付限额为元,糖尿病支付限额为元,同时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支付限额为元;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
四、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两病”用药专项待遇办理条件和流程?
“两病”参保人员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由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即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并可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自主选择1-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享受“两病”用药专项待遇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服务管理包括具体申报程序、定点医疗机构备案等按各统筹地区现行的慢性病门诊经办规程执行,具体流程参保人员可咨询参保地区医保经办机构。
五、原来已经享受统筹地区门诊慢性病*策的参保人员待遇如何衔接?
《实施意见》下发之前已经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的“两病”参保人员可以继续执行原有*策,确保已有的待遇总体不降低;《实施意见》下发后申报“两病”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即原来没享受*策的人群,按病情发展程度确定相应医保待遇。
六、“两病”用药专项待遇为参保人提供了哪些便利举措?
一是简化办理程序。参保人员首次申报“两病”专项待遇需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待遇有效期为当年参保年度,之后正常缴费参加次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可不进行年度审核,待遇自动延续。二是实行费用即时结算。“两病”门诊保障在统筹区域内实行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仅需支付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三是完善“两病”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两病”一次处方量控制在15天内,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至30天用量,医院配药的次数。
七、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两病”用药专项待遇配套措施
为了保障基金平衡,实现成本的总体可控,并且确实能够减轻参保人员的就医负担和保障用药需求,《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三项配套措施:一是完善支付标准,合理确定支付*策。对“两病”用药暂按附件用药范围执行,根据参保患者临床用药需求不断完善,同时按通用名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二是保障药品供应和使用,有关部门共同协作、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对在“两病”用药目录内但药品通用名未纳入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优先挂网采购。三是进一步规范管理服务,通过完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服务纳入协议管理,为“两病”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来源贵州省人民*府网
编辑刘娟编审施昱凌